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作者: Peter Berry
创建日期: 16 七月 2021
更新日期: 13 可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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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它是 支持人类条件固有的某些权利的存在的道德和法律学说,即,这些权利是与人类共同出生的,并且是优先,优越和独立于人类的 实证法 (成文)和习惯法(custom)。

这套规范引起了一批学校和思想家,他们对 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要么 自然正义,并且他在以下前提下坚持了自己的想法:

  • 存在关于善与恶的自然原则的超法律框架。
  • 人有能力通过理性认识这些原则。
  • 所有权利都基于道德。
  • 任何不能收集和认可这些原则的积极法律制度,实际上都不能视为法律框架。

这意味着 有自然的基本道德原则作为任何人类法律结构的基础都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据此,将无法遵循与道德原则相抵触的法律,而且将使任何支持该法律的法律框架失效,即所谓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极端不公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因此,自然法则 不需要写 (例如肯定法),但是人类状况所固有的,不区分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社会状况。自然法被认为是法律其他分支的解释基础,因为自然法是法律和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仅仅是道德,文化或宗教性质。

这个想法的第一个现代表述来自萨拉曼卡学院,随后由社会契约理论家Jean Jacques Rousseau,Thomas Hobbes和John Locke接受并重新制定。

然而,早在古代,自然法就有许多先例,通常受神的旨意启发或归因于某种超自然的性格。

自然法例

旧的神圣律。在古代文化中,存在着一套统治人类的神圣法律,毫无疑问,这些法律的存在先于任何类型的法律秩序甚至君主的规定。 例如,在古希腊有人说宙斯保护信使,因此不应对他们带来的好消息或坏消息负责。.


柏拉图的基本权利。著名的古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相信并假定存在人类固有的三项基本权利: 生命权,自由权和思想权。这并不意味着在古希腊没有谋杀,奴隶制或审查制度,而是意味着古代思想家认为在任何人类集体公约之前都需要法律。

十诫。与之前的案例相似,这十条由上帝指示的诫命成为基督教时代希伯来人法律法规的基础,随后又由于基督教中世纪和神权统治而成为西方思想重要传统的基础。在当时的欧洲盛行。 罪(违反守则)受到天主教会代表的严厉惩罚(例如神圣宗教裁判所).


人的普遍权利。在法国大革命初期第一次颁布,在新的共和国摆脱专制君主专制的情况下,这些权利是当代表述的基础(人权), 他们认为平等,博爱和自由是世界上所有人不可剥夺的条件而不区分其出身,社会状况,宗教或政治思想。

当代人权。不可剥夺的同时代人权是自然法的一个例子,因为它们与人同生并为全人类所共有, 例如生命权或身份权,举一个例子。这些权利不能被世界上任何法院撤销或撤销,并且凌驾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之上,并且侵犯它们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在国际上受到惩罚,因为它们被视为从未规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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